如果國人配偶死亡或離婚,如何辦理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Q 父母若想來臺探親,該如何辦理? Q 按中華民國民法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父母 共同行使或負擔;父母一方不能行使權力時,由他方行使之。 故父母一方死亡,其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生存的一方行 使或負擔。 另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原 則上由夫妻協議;協議不成者,得依夫妻一方、社會福利機 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以及參 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後決定。 相關規定可參見民法第1055 條或洽「新住民法律諮詢服務 窗口」(詳見附表6),尋求協助。 外籍配偶的父母若想來臺探親,可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赴臺 探親簽證,應備文件如下: 1. 所餘有效期限至少6 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的護照正、影 本各1 份。 2. 黏貼6 個月內2 吋白底彩色照片2 張且具申請條碼的簽證 申請表。 3. 親屬關係證明正、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倘有需要, 另須檢附經驗證的中譯本)。 外籍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 中文版 33 居留與入籍(戶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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