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 - 移居臺灣零距離

查。另在臺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3 個月者,申 請定居時,得免附。) 5. 申請時,剩餘效期1 個月以上的大陸地區護照或通行 證、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的 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6. 喪失原籍證明的公證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完成驗證手續;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經具結後, 得先核發定居證,並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繳 附。) 7. 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的公證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手續。) 8. 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或於離 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 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的證明。(如國民 身分證、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等。) 9.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0. 證件費新臺幣600 元。 11. 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相關資訊可詳內政部移民署「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 臺定居送件須知」,或逕至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申 辦服務/申辦須知/大陸地區人民/居留」 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5385/7244/7250/7257/ 居留。 內政部移民署 16 移居臺灣 距離 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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