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8. 證件費新臺幣2,600 元。 9. 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的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 相關資訊可詳內政部移民署「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 長期居留送件須知」,或逕至該署全球資訊網「首 頁/申辦服務/申辦須知/大陸地區人 民/居留」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 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7/ 居留。 定居與初設戶籍 (一)定居 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2 年,且 每年居住超過183 天,可持憑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辦 理定居: 1. 定居申請書。(黏貼最近2 年內拍攝符合我國國民身分 證規格的2 吋照片1 張。) 2.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3. 3 個月內核發經驗證的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最近3 個月內由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國外開具的5 年內刑 事(警察)紀錄證明文件,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 間團體、我國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另在臺長期居留 期間,每次出境未逾3個月者,申請定居時,得免附。) 4. 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所出具的 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 明。(最近3 個月內,符合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規定 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 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 15 居留與入籍(戶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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