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長期居留 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4 年,且每年 在臺灣地區居住超過183 天者,可持憑下列文件向內政部 移民署辦理長期居留: 1. 長期居留申請書。(黏貼最近2 年內拍攝符合我國國民 身分證規格的2 吋照片1 張。) 2.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3. 3 個月內核發經驗證的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最近3 個月內由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國外開具的5 年內刑 事(警察)紀錄證明文件,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 間團體、我國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另在臺依親居留 期間,每次出境未逾3 個月者,申請長期居留時,得免 附。) 4. 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所出具的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 明。(最近3 個月內,符合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規定 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另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3 個月者,申請長 期居留時,得免附。) 5. 申請時,剩餘效期1 個月以上的大陸地區護照或通行 證、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的 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6. 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或於離 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 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的證明,如:國民 身分證、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等。 內政部移民署 14 移居臺灣 距離 零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