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 查。) 6. 申請時,剩餘效期1 個月以上的大陸地區護照或通行 證、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的 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7. 依親對象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須登載大 陸配偶姓名及結婚日期)。 8.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9. 證件費: (1) 申請依親居留證副本新臺幣2,300 元。 (2) 申請依親居留證新臺幣2,000 元。 10. 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的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 相關資訊可詳內政部移民署「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 依親居留送件須知」,或逕至該署全球資訊網「首 頁/申辦服務/申辦須知/大陸地區人 民/居留」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 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7/ 居留。 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 13 居留與入籍(戶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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