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 大陸配偶於通過內政部移民署面談,應於入境後30 天內持 憑下列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1.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結婚公證書或經我國駐外館 處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正本。 2. 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 戳的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3. 國人配偶身分證與戶口名簿正本、印章(或簽名)及最近2 年 內拍攝符合我國國民身分證規格2 吋照片1 張。 4. 法定規費。 居留 (一)依親居留 大陸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者,可 持憑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依親居留: 1. 依親居留申請書。(黏貼最近2 年內拍攝符合我國國民 身分證規格的2 吋照片1 張。) 2.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3.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4. 3 個月內核發經驗證的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最近3 個月內由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國外開具的5 年內刑 事(警察)紀錄證明文件,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 間團體、我國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 5. 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所出具的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 明。(最近3 個月內,符合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規定 內政部移民署 12 移居臺灣 距離 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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