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 - 移居臺灣零距離

籍後,未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的戶籍登記。 (十二)取得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公證書後應如何處理? 取得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喪失大陸原籍證 明公證書後,請繳交至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如 有文書驗證問題,可逕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詢 問,電話:02-25335995。 (十三)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辦理來臺? 1. 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須先到大陸地區辦 理收養登記,開具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 金會完成驗證後,由收養人(臺灣地區人民)向戶籍 地管轄法院訴請裁定認可確定,再持憑向戶政事務所 辦理收養登記。 2. 養子女的年齡在12 歲以下者,依規定得申請來臺定 居;如係國人配偶收養大陸配偶前婚姻的未成年子 女,基於社會考量,可先申請長期居留,於專案許可 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住逾183日, 則可申請定居。以上均有數額限制,另年齡認定以申 請時為準。 (十四)如果有停(居)留法令問題,該如何尋求協助? 當有停(居)留法令問題時,可親至內政部移民署服務 站諮詢或以電話洽詢,有關移民署各服務站通訊資料, 詳見附表1。 內政部移民署 108 移居臺灣 距離 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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