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 - 移居臺灣零距離

(十五) 如果配偶死亡,我有不動產繼承權嗎?應該辦理哪些 手續? 如果臺灣人民在98 年8 月14 日以後死亡並留有不動產 時,該不動產不屬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且經許可長期 居留的大陸配偶已在該臺灣人民死亡3 年內向住所地的 法院表示繼承,得繼承該不動產。繼承登記應自國人配 偶死亡6 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超過1 個月處應納登記費1 倍的罰鍰,但上開向法院表 示繼承的期間可以扣除。相關訊息可逕至內政部地政司 全球資訊網查詢,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 (十六) 如有犯罪行為或紀錄,是否會對在臺居留或定居造成 影響?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 居許可辦法」規定,當事人如「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 或有犯罪紀錄」,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得 不予許可;已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者,得撤銷或廢 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之翌日起算一定 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另如已許可定居,並辦妥戶籍 登記者,經發現許可前有前揭情形,亦得撤銷或廢止其 定居許可,並由內政部移民署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或廢 止其戶籍登記。 另傷害、家暴、酒駕、竊盜、恐嚇、違反商標法、賭博、 侵占等行為亦屬犯罪,請多加注意。 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 109 在臺相關法令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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