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逾期11 日以上,30 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 元 罰鍰。 ◆ 未滿14 歲者不罰;14 歲以上未滿18 歲者減半。 2. 逾期居留30 日以上(含30 日): (1) 經依規定繳納罰鍰後出境。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 存在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惟在臺 灣地區無育有已設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得管 制1 年不許可其再申請。 (2) 裁罰基準: ◆ 逾期11 日以上,30 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 元 罰鍰。 ◆ 逾期31 日以上,60 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000 元 罰鍰。 ◆ 逾期61 日以上,90 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000 元 罰鍰。 ◆ 逾期91 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0,000 元罰鍰。 ◆ 未滿14 歲者不罰;14 歲以上未滿18 歲者減半。 (十)大陸配偶在臺已取得身分證,是否可申請父母來臺定居? 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的直系血親,年齡 在70 歲以上者,可以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但每年有核 配數額限制。 (十一) 大陸配偶已經在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如果沒有放 棄在大陸的戶籍,會被註銷臺灣地區的戶籍嗎? 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因此,如果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 107 在臺相關法令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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