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 - 移居臺灣零距離

5. 婚姻證明文件: (1) 婚姻存續證明,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 本或法院判決書。 (2) 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行 使負擔權利義務的證明,如:戶籍已登載者,得免附。 (3) 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在臺灣地區有已 設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的證明,如:法院判決書。 (4) 依親對象死亡,未再婚,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 金會或我國駐外單位驗證的證明。 6. 其他證明文件,如:新居住地址文件。 7. 延期費300 元。 8. 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得免附。 (八)取得依親居留身分後,經過多久始可申請長期居留證? 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起算或由申請長期居留之日往前推 算滿4 年,且每年在臺合法依親居留期間逾183 日(至少 184 日),可申請長期居留。 (九) 依親(長期)居留證忘記延期,導致在臺灣地區有逾期居 留情形,該怎麼辦? 1. 逾期居留未滿30 日: (1) 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規定繳納罰鍰 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惟日後申請 下一階段之長期居留或定居時,核算在臺灣地區居 留期間,應扣除1 年。 (2) 裁罰基準: ◆ 逾期10 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 元罰鍰。 內政部移民署 106 移居臺灣 距離 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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