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申請人為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者之年滿60 歲父母、繼父母,得核給1 至3 個月停留期間, 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3 個月,每年在 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 個月。 ② 申請人子女有懷孕7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 個月未滿,得申請延期1 次,核給延長期間不得 逾3 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 個月。 (六)大陸地區各類文書如何驗證? 依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目前大陸地區各類文 書分別由臺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大陸地區各 地的「公證員協會」辦理。如有文書驗證問題,可逕洽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合服務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 區北安路536 號,電話:02-25335995),或逕 至該基金會「文書驗證」專區查詢,網址: https://www.sef.org.tw/category-1-17。 (七) 依規定於依親居留證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要辦理延期,須 準備哪些文件? 1. 申請書。 2. 依親居留證正本。 3. 剩餘效期1 個月以上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大陸 地區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但大陸配偶人在 境外者,得免附。 4. 國人配偶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 歸還)。 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 105 在臺相關法令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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