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已取得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身分證的大陸配偶,申請父 母來臺探親應備文件及停留期間? 1.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並貼最近2 年內同我國國民身分證規格的2 吋白底彩色照片1 張。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 分文件影本。 (3) 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查證、驗證的親屬關係 證明。 (4) 保證書。 (5) 被探人為臺灣地區人民者,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 證;被探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應檢附入出境許可 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6)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委託書。 (7) 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得免附。 (8) 證照費600 元。 2. 停留期間: (1) 大陸配偶已取得臺灣身分證: 得核給1 至3 個月停留期間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 不得逾3 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 個月。 (2) 大陸配偶未取得臺灣身分證: 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者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 配偶,依規定申請短期探親,每次停留期間為2 個 月,必要時,得予縮短停留期間,並不得申請延期, 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3 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內政部移民署 104 移居臺灣 距離 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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