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 - 移居臺灣零距離

(二) 大陸配偶在臺停留期間,可否辦理延期?須準備哪些文件? 1. 初次團聚:通過面談准予延期後,得再核給5 個月停留 期間。 2. 再次團聚:不得申請延期。 3. 應備文件: (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正、影本各1 份(正 本驗畢歸還)。 (4) 其他延期事由證明文件。 (5) 規費300 元。 (6) 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三) 凡持團聚入出境許可證的大陸配偶,取得入出境許可證停 留滿6個月起,是否強制依附臺灣地區配偶以眷屬身分 加保? 持團聚事由入出境許可證的大陸配偶入境後,停留滿6 個 月即有強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及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四)團聚期間與國人配偶離婚,是否仍可拿到依親居留證? 不行,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4 條第 5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事由或目的消 失,應自消失之日起10 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 逾期停留。所以大陸配偶與國人離婚10 日內就應離境。 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 103 在臺相關法令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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