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金融匯兌 大陸配偶應透過合法的匯兌管道辦理匯款事宜,以免遭受詐 騙或觸法,損及自身權益。 有關合法的匯兌銀行及電子支付機構名單,可逕 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首頁/金融資訊/金 融機構基本資料查詢」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 banking.gov.tw。 3. 稅務申報 大陸配偶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滿183 天者,在結婚或離 婚當年度,可選擇與其另一半分開或合併申報;婚姻關係存續的 其他年度,雙方都應該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得自行 選擇以其中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加計 該所得向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所轄國稅局申報。 大陸配偶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未滿183 天者,其所得稅 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的 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如其另一半屬臺灣地區境內居 住的個人時,亦可選擇與另一半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申報期間:每年5 月1 日至5 月31 日。 ◆ 申報方式:可以人工填寫申報書方式辦理。 有效繼承 生根臺灣 國人配偶因故不幸死亡,其大陸配偶繼承國人遺產時,須依 法申報「遺產稅」;如大陸配偶贈與他人財產,須依法申報「贈 與稅」。 內政部移民署 72 移居臺灣 距離 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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