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人口販運 指基於剝削意圖或故意,符合下列要件者: (1) 不法手段: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 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 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 相類之方法。但對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人口販運,不以符 合不法手段為必要。 (2) 不法作為: A. 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 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 B. 使他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C. 使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 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 D. 摘取他人器官。 的小叮嚀(十三) 愛 杜絕人口販運不二法門:明智的判斷和及時的求援 ★在任何文件上簽名之前,必須詳細了解其內容。 ★保管好自己的護照及機票。 ★ 隨身攜帶家人電話,並熟悉臺灣的人口販運通報專線110(警政 署)、1955(勞動部)或02-23883095(移民署)。 ★確保自己的身體安全,不受他人侵害。 內政部移民署 66 移居臺灣 距離 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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