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中文版 內政部111 年2月修訂 申請流程 受 理 機 關 應 繳 證 件 戶 政 事 務 所 一、在國內結婚者:(1)結婚書約(2)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中 文譯本得由公證人認證)及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3)戶口名簿(4)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在國外結婚者:(1)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2)戶口名簿(3)國民身分證、印章(4)外國籍配 偶之身分證明文件(5)外國籍配偶未能隨同國人返國辦理登記者,須另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 姓名聲明書。 ※ 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 譯本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於通過面談後,再持憑上揭在國外結婚者之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婚登記。 申請居留簽證 申請人倘在國外,請直接向駐外 館處申請居留簽證,申請人倘已 持依親事由停留簽證入境,請向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含外交部 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 事處)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申 請人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 加註「不得延期」(NO EXTENSION)或不得改辦居留之 停留簽證入境,符合依親事由 者,可逕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 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無須至外 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 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申 辦居留簽證。 一、我國籍配偶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國內戶籍謄本正本1 份(已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記事須載明配偶國籍、外文姓 名及出生日期)。 二、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則繳交結婚證書)。 三、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自核發日起1年內,但不得逾該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限) 四、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合格醫院3個月內發給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 五、護照(所餘效期至少在6 個月以上)。 六、最近6個月內之2 吋彩色相片2 張。 七、居留簽證費用請參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s://www.boca.gov.tw/cp-76-32-4a369-1.html (持美國護 照者適用相對處理費)。 【以上二至四項文件倘係國外作成者,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已持停留簽證入境者,倘在臺已逾停留期限應即離境,不得申請在臺改辦居留簽證。】 申請外僑居留證 http://www.immig ration.gov.tw/居 留 證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一、 持居留簽證入境者:(1)填寫外僑居留證申請書1份,繳交最近1年內正面半身彩色相片(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規格請 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 查詢)。(2)護照、居留簽證正、影本1 份(正本驗 畢歸還)。(3)申請居留事由之證明文件,例如我國籍配偶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4)居留地址證明文件。(5)證件費:1年期新臺幣1,000元,2年期新臺幣2,000元,3年期新臺幣3,000元。 二、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者:(1)填寫外僑居留證申請書1 份,繳交最近1年內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2)護照及停留簽證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歸還)。 (3)自檢查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之健康檢查證明。(在國外辦理健康檢查者,其證明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4)自核發之日起1 年內之原屬國全國性刑事紀錄證明(須含最近5年內之紀錄),但不得逾該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並 得要求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5)申請居留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我國籍配偶辦妥結婚 登記之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6)居留地址證明文件。(7)證件費:1 年效期新臺幣1,000 元,3 年 期新臺幣3,000元,另加收停留簽證改辦居留證費用新臺幣2,200 元。 ※ 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時,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申請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 外籍配偶第1次辦理外僑居留證或因結婚變更居留事由為依親時,須有國人配偶同行辦理。 ※ 申請人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未能取得外僑居留證者,須依限離境。 一、居留申請書1份,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三、外僑居留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四、居留地址證明文件,例如我國籍配偶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五、證件費新臺幣1,000元。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得於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 國籍時一併送件 申請臺灣地區 居 留 證 申請歸化國籍 (自申請日起往前推 算,須合法居留繼續3 年以上,且每年有183 日以上之居留事實) 住所地戶政事務所層轉 直轄市、縣(市)政府 轉 內 政 部 核 發 一、歸化國籍申請書(外籍配偶本人親自臨櫃申請,電腦列印申請書)及最近2 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 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居留期限屆滿前30 日內,請先申請延長居留期限)。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 條所定之證明文件之一: (1)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 年以上之證明。 (2)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72小時以上之證明。 (3)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合格之證明,60分以上;年滿65歲 以上者,50分以上。 四、我國籍配偶於國內未設有戶籍且未辦妥結婚登記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須經駐外館處驗證; 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 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 五、證書費新臺幣1,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 上揭三、證明文件已登錄於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者,得免附。 ※ 申請人居留資料、入出境紀錄、刑事案件紀錄及與我國籍配偶結婚登記戶籍資料,由戶政機關代查。 ※ 申請人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後,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ris.gov.tw) 首頁之網路申辦服務-「國籍申辦」-「國籍案件進度查詢」作業,查詢案件辦理進度。 ※ 有關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事宜,請逕向原屬國政府或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洽詢。 ※ 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應經外交部複驗;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 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中文譯本應併同驗證、複驗或由國內公證人認證。 ※ 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1 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送內政部核備。若無法於前揭期限內提出喪失原有國 籍證明,應於屆期前30日內,檢附已向原屬國申請喪失原有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延。經外交部查證因 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得同意其展延。展延屆期仍未繳附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內政部將撤銷歸 化許可。另未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不予許可定居。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洽原屬國政府或其駐 我國使領館或授權 代 表 機 構 申 請 喪 失 原 屬 國 國 籍 一一、定居申請書1份,並貼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 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我國籍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但已離婚者免附) 。 四、最近3 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衛生福利部核可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 項目表)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人已與我國籍配偶離婚,提供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正、影 本(正本驗畢歸還)。 六、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七、證件費新臺幣600 元。 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 (須於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後,居留滿一定期間:自核 准居留之日起,連續居住1 年;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 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 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申請戶籍登記及 請領國民身分證 設籍地戶政事務所 一、內政部移民署通知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之定居證。 二、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附,但須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房屋所有權證明等相關文件) 三、最近2年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 查詢) 四、初領戶口名簿規費新臺幣30 元;初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新臺幣50元。 ※ 申請人申報戶籍後 ,即可依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相關事宜請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洽詢。 結 婚 登 記 未 取 得 喪 失 國籍證明文件 住所地或申請歸化地 戶政事務所層轉直轄 市、縣(市)政府轉內政 部 核 備 住所地或申請歸化地 戶政事務所層轉直轄 市、縣(市)政府轉內 政 部 展 延 一、展延申請書。 二、已向原屬國申請喪失原有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向原屬國申請喪失原有國籍填寫之申請書影本、原屬國政 府已收件證明或收據等為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在國外製作者,應經 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中文譯本應併同驗證、複驗或由國內公證人認證。 ※ 未申請展延或經內政部駁回展延申請,將撤銷歸化許可。 一、臺灣地區居留證(驗畢歸還)。 二、喪失原屬國籍證明文件(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應經外交部複驗;在國 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中文譯本應併同驗證、複驗或由國內公證人認證)。 取 得 喪 失 國 籍 證 明 文 件 149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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