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籍配偶如為外交部公告的特定國家人士 須先在原屬國完成結婚程序後,持原屬國核發的結婚 登記書或結婚證書等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向我國駐 外館處申請面談及文件驗證,俟驗證後,國人配偶可持憑 下列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1. 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其中,國人為國民身分 證,外籍配偶為護照、外僑居留證。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 婚登記(或結婚註冊)的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3. 國人戶口名簿、最近2 年內拍攝符合我國國民身分證規 格2 吋相片1 張或上傳數位相片。 4. 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5.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國外結婚證明 文件中文譯本。 備註:以上1 ∼5 均須攜帶正本。 (三)同性結婚登記 國人與外籍人士、香港及澳門地區居民,得辦理同性 結婚登記,應備文件等資訊可逕至以下網站查詢: 1. 同性結婚登記: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 知/戶政業務申辦須知/身分登記」專區, 網址: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72。 2. 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或地區: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常見問答」 專區,網址: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 158。 內政部移民署 12 移居臺灣 距離 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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