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 - 移居臺灣零距離

設戶籍登記流程表111.12 │ │ │ │ │ │ 附記: (1) 申請長期居留案件有 數額限制(每年數額1 萬5千人),依申請審 查合格順序編號,依 序核配。 (2) 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指自核發長 期居留證之日起算或 由申請定居之日往前 推算,每年合法依親 居留期間逾183日; 未逾183日者,當年 不列入連續2年之計 算。 間,無須 可即得在 間,其大 成年親生 來臺探親 間,依親 未再婚者 撤銷或廢 可。 亡,須在 年親生子 申請定居 留期間逾 自核發依 日起算或 居留之日 每年合法 間逾183 3日者, 年之計 長期居留 定居 初設戶籍登記 移民署 服務站 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 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 移民署 服務站 戶政事務所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照片1張。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 影本。 (3)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 證。 (4) 經海基會驗證之刑事 紀錄證明公證書。 (5) 在臺健康檢查合格證 明。 (6) 申請時剩餘效期1 個 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 照影本。 (7) 婚姻存續(如依親對象 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 分證正本、影本)、離 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 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 子女,有扶養事實、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 會面交往(戶籍已登 載者免附)、遭受家 暴離婚,且有未成年 親生子女、依親對象 死亡未再婚、因居留 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 出境,對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 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 以回復損害之虞等證 明。 (8) 證件費2,600元。 (9) 掛號回郵信封。(自取 者免附) 註: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每 次出境未逾3個月者, 申請長期居留時,免附 刑事紀錄證明及健康檢 查合格證明。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照片1張。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 影本。 (3)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 證。 (4) 經海基會驗證之刑事 紀錄證明公證書。 (5) 在臺健康檢查合格證 明。 (6) 申請時剩餘效期1個 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 照影本。 (7) 喪失原籍證明。(得具 結3個月內補正) (8) 經海基會驗證之出生 公證書(記載出生地 及父母姓名)。 (9) 婚姻存續(如依親對 象之戶口名簿或國民 身分證正本、影本)、 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 生子女,有扶養事實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 或會面交往(戶籍已 登載者免附)、遭受 家暴離婚,且有未成 年親生子女、依親對 象死亡未再婚、因居 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 制出境,對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 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 難以回復損害之虞等 證明。 (10) 證件費600元。 (11) 掛號回郵信封。 註:申請人長期居留證正本 及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 行證正本,驗畢退還, 俟接獲移民署公文後, 再持憑上述證件至指定 服務站換領定居證。 應備文件: (1) 定居證正本。 (2) 戶口名簿、印章。 (3) 相片1張。 註1:定居證由移民署寄送 服務站;當事人須先 持憑移民署公文、長 期居留證正本及大陸 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正本至指定服務站換 領定居證正本,再持 該證至預定申報戶籍 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人未在預定申報戶籍 地居住者,應向實際 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 辦理戶籍登記,該戶 政事務所受理後,應 通知預定申報戶籍地 戶政事務所。 註2:辦妥初設戶籍登記後 ,即可申請國民身分 證及護照。 逾183日 大陸配偶團聚至初設戶籍登記流程表111.12 │ │ │ │ │ │ 附記: (1) 申請長期居留案件有 數額限制(每年數額1 萬5千人),依申請審 查合格順序編號,依 序核配。 (2) 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指自核發長 期居留證之日起算或 由申請定居之日往前 推算,每年合法依親 居留期間逾183日; 未逾183日者,當年 不列入連續2年之計 算。 附記: (1) 在臺居留期間,無須 申請工作許可即得在 臺工作。 (2) 在臺居留期間,其大 陸父母及未成年親生 子女得申請來臺探親 。 (3) 在臺居留期間,依親 對象死亡且未再婚者 ,依規定不撤銷或廢 止其居留許可。 (4) 依親對象死亡,須在 臺照顧未成年親生子 女者,得逕申請定居 設籍。 (5) 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指自核發依 親居留證之日起算或 由申請長期居留之日 往前推算,每年合法 依親居留期間逾183 日;未逾183日者, 當年不列入4年之計 算。 婚登記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 定 戶政 務所 服務站 移民署 服務站 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 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 移民 服務 會驗證之大陸 證書。 簿。 偶國民身分證 、照片。 署核蓋「○年 日通過面談, 0 日內憑辦理 記」章戳之入 可證。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照片1張。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 影本。 (3) 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 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4)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 證。 (5) 經海基會驗證之刑事 紀錄證明公證書。 (6) 在臺健康檢查合格證 明。 (7) 申請時剩餘效期1個 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 照影本。 (8) 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 或國民身分證正本、 影本。 (9) 證件費2,000元。 (10) 掛號回郵信封(自取 者免附)。 註:第一次申請須由申請人 親至移民署服務站申 請。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照片1張。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 影本。 (3)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 證。 (4) 經海基會驗證之刑事 紀錄證明公證書。 (5) 在臺健康檢查合格證 明。 (6) 申請時剩餘效期1 個 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 照影本。 (7) 婚姻存續(如依親對象 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 分證正本、影本)、離 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 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 子女,有扶養事實、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 會面交往(戶籍已登 載者免附)、遭受家 暴離婚,且有未成年 親生子女、依親對象 死亡未再婚、因居留 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 出境,對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 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 以回復損害之虞等證 明。 (8) 證件費2,600元。 (9) 掛號回郵信封。(自取 者免附) 註: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每 次出境未逾3個月者, 申請長期居留時,免附 刑事紀錄證明及健康檢 查合格證明。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大陸地區 影本。 (3) 臺灣地區 證。 (4) 經海基會 紀錄證明 (5) 在臺健康 明。 (6) 申請時剩 月以上之 照影本。 (7) 喪失原籍 結3個月 (8) 經海基會 公證書( 及父母姓 (9) 婚姻存續 象之戶口 身分證正 離婚後對 設有戶籍 生子女, 、行使負 或會面交 登載者免 家暴離婚 年親生子 象死亡未 留許可被 制出境, 區設有戶 親生子女 難以回復 證明。 (10) 證件費 (11) 掛號回 註:申請人長 及大陸居 行證正本 俟接獲移 再持憑上 服務站換 依親居留4年, 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 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相關資訊簡冊 141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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